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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5-08-15 23:31:47   来源:老牌国际利来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章程》和党内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 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 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逐步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 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 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了 解情况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相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 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 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 行审查,根据自身的需求听取执纪执法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 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来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 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 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不是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 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 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接着来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 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能延续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 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来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 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 备期满之日算起。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 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 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重视从青年工人、农 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 织整顿。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 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 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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